【只是房東房客:法庭上的說書大賽】
法庭中的攻防並沒有總是像歐美律師劇當中演的刺激犀利,有時候法庭就像是被各種職業耽誤的說書人的舞台,想像力是你的超能力。書若說的好,訴訟沒煩惱;有時候也有一些雖然說得精采,但不獲法官青睞的案例,今天小編就來帶大家看看因為對方外遇要請求離婚、精神賠償的案件中,法官不採信的例子,如果以後大家有需要,請不要用這些藉口:
🎸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家上字第6號判決:分租房間
上訴人主張為了要增加收入,將房間租給某林姓女子,與該名女子的頻繁通話是因為要和該名女子討論租房事宜。但法院認為,上訴人與林姓女子在25天左右中約有25通的電話,且多數多在夜間,不採信上訴人的主張。各位,有沒有一種既視感,有沒有?有沒有?
🎸新北地院民事判決109年度簡上字第248號:同房不同床
上訴人主張他跟L外宿旅館是因為演唱會結束太晚,沒車北上,才會同宿於旅館。雖然同房,但是不同床,沒有肢體接觸。法院認為到外縣市單獨過夜、約會已經逾越普通男女正常互動方式。
🎸新北地院民事判決102年度婚字第202號:只是乾妹妹
被告主張李姓女子與他是乾哥哥和乾妹妹的關係,而被告曾到李姓女子家住一個禮拜多,是因為李姓女子腳受傷,被告載她到醫院換藥。法院依前述行為認定被告與李姓女子有曖昧關係。
🎸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家上字第111號:我想不起來了
被上訴人主張對造與P同居在外、裸體共眠,並請求離婚跟精神賠償。對造主張自己與別人合照時本來就會搭肩貼臉,沒有什麼特別親密的意思,也因為喝太醉想不起來為何與P裸體共眠,跟P只是普通朋友。法院當然不信一起裸體睡覺只是普通朋友。
🎸臺中地院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966號:到汽車旅館討論論文
被告主張他只是在汽車旅館裡面跟A討論論文,並沒有任何親密的行為。法院認為,要討論論文就去研究室、辦公室、圖書館,到汽車旅館顯然是有較親密的男女往來關係。
以上只是無數裁判中之五,小編也有找到到汽車旅館借錢的(臺中地院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3224號)、牽手擁抱是只是在玩(臺南地院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906號),我們事務所也有處理過主張鹹濕對話是在構思情色小說的。編故事的能力唯有人類可以超過人類,希望大家都不會遇到要編故事的那天!